|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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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2-20 09:42 文章来源:石家庄市无极县商务之窗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|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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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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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事项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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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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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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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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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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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名称、文号、发文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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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》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,《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》外经贸部、海关总署2002年第4号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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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款内容 |
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单列市外经贸(现为商务)主管部门签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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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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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,并符合以下条件: (1)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、套汇、骗取出口退税、走私等违法、违规行为; (2)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; (3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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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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岗位责任人对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;处长签字后办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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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需提供资料 |
①设区市商务局、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③货物进口合同 ④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证明 ⑤企业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(复印件) ⑥企业合同、章程 ⑦验资报告(复印件) 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(再次报批只需提交上述第①②③项所列文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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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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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“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”审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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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审批时限(工作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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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个工作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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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标准 |
依据名称、文号、条款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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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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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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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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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|
部门主要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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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怀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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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处室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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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志方 张建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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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直接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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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新农 王东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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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及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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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11-87909319 8790932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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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|
(有规定)注名文件名称、制定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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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》第14条: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自动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,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,外经贸部并可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许可;触犯刑法的,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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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未规定)部门制定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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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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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|
(有规定)注名文件名称、制定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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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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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未规定)部门制定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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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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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监督 |
部门内设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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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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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电话、投诉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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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909635 | | |